12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党委常委、副司令员焦小平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焦小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2年,被告人焦小平利用担任财政部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副处长级秘书,财政部国际司资金统计处正处长级干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批贷款、收购股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43万余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焦小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焦小平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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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华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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