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车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却被车行曝光个人信息,将仲裁裁决书制作成传单发放,并承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集赞”就能免费领取好礼,此行为违法吗?是否构成侵犯他人的人格权益?

  谢某某、农某某、孙某A、孙某B、闭某某均曾为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州市某某摩托车行的员工。因就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问题发生争议,5名原告分别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分别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摩托车行需分别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2022年7月中旬,某某摩托车行制作了内容为“热烈祝贺,原横州市某某店员工谢某某、农某某、孙某A、孙某B、闭某某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正能量!广传播!”的传单,传单还附上5原告辞职申请书及记载有5原告个人信息的仲裁裁决书全文照片,并承诺转发朋友圈3天、集赞20个以上者可到本车行免费领取摩托车头盔或专用机油或踏板车脚垫。该摩托车行的店面经理陈某某亦通过3个共500多人的微信群对传单内容进行发布。摩托车行将上述传单印制了约10000份,并雇请人员在市区发放约5000份。

  基于此,5名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人格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费用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摩托车行印制并向不特定关系人发放载有5名原告辞职申请书及记载有5名原告个人信息的仲裁裁决书全文内容的传单,陈某某通过多个微信群发布上述传单内容且以此开展转发活动,其行为涉及不当处理及公开5名原告的个人信息或私密信息,侵犯了5名原告的人格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遂判决陈某某、摩托车行向5名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2000元。

  本案承办法官曾菊梅介绍,自然人个人信息涉及自然人的身份和地位,具有人身属性,属于人格权范畴,受法律保护。当把记载有他人个人信息的仲裁裁决书制作成传单,在微信群发布及向不特定关系人发放纸质版传单时,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益。这种行为破坏了法律所维护的公民权利秩序,违背了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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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华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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