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账号微博骂人,要赔偿精神损失吗?发短视频抹黑合作者,诽谤对方是“诈骗犯、黑心骗子”,该怎么赔?
昨日,海沧法院发布一批涉名誉权纠纷的典型案件,以案释法,借此提醒网友们在网络发表言论时依法依规,切勿成为逾越言论自由界限的“键盘侠”。
案例 1
在百人微信群,发短视频抹黑合作者
孙先生和刘某曾经是合作者,双方协商共同做生意,并签订了协议,经营“秘制猪手”店铺。双方约定由孙先生负责找摊位、提供启动资金及技术指导,而刘某则需支付1000元培训费并负责经营。
之后,双方因合作需要,加入“厦门地摊资源平台6”微信群聊。2022年11月6日晚,刘某在该群发布一段短视频。该短视频内容由网上视频资料剪辑而成。视频一开始有孙先生的个人照片及摊位经营照片,视频配文“孙先生是诈骗犯,骗加盟费、学徒费,骗押金……黑心骗子,迟早遭报应……”
该视频发布当天,群聊共有成员118人。
事发后,孙先生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系名誉权纠纷。从案件的证据来看,孙先生和刘某之间是合作经营关系,刘某向孙先生支付技术指导费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并无争议。在双方无法合作后,也签订协议解除合同并清算完毕。刘某并无确实证据证明孙先生有诈骗的行为,却选择在微信群这类公开网络平台称孙先生为诈骗犯、黑心骗子等,明显有诽谤及使用贬低性、侮辱性词语,足以贬损孙先生的人格尊严,应认定刘某对孙先生存在人格侮辱行为,亦存在诽谤行为,过错明显。
此外,视频的传播空间为成员100多人的微信群,足以令不知情的第三人对孙先生产生较低的社会评价,使孙先生的名誉受损;而且传播面积达到在一定范围内向不特定公众广泛传播的程度,行为违法性明显。
故海沧法院认定刘某的言论已构成对孙先生名誉的侵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海沧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刘某应在“厦门地摊资源平台6”微信群中发布向孙先生赔礼道歉的信息,并赔偿孙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说,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由不特定的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案件实际审理当中,在微信群发布侮辱性言论是否构成侵权,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的传播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案例 2
借他人账号微博骂人,还“死不承认”
2023年4月2日,一个“神秘”的微博用户发表了一篇标题为“大田某女耍无赖!!令人震惊”的微博。该微博内容为:张女士是一个大笑话,像乞丐一样讨那么多钱,吃相太难看,什么都想要……并于微博末尾@张女士的微博账号,还在下方评论处@福建今日热点、福建身边事、三明消防身边事超话等微博账户。目前,该微博账号已注销。
根据实名认证信息显示,该微博用户的注册手机号为案外人小林的手机号码。
经查证,在2023年4月2日至4月5日期间,陈某与案外人小林通过微信商量,如何通过微博发文中伤张女士。
小林称:“事先声明下,你只是借用我的账号发下而已。”
陈某回复:“我干的,跟你没关系。”“不用怕,没有证据是我们。”“就是死不承认。”……
经海沧法院审理证实,陈某借用了案外人小林的微博账号发布上述信息。陈某因担心说话的语气容易被猜到,因此由小林根据陈某的描述编辑文字,陈某进行修改后发表在微博上。为使该微博让更多人看到,陈某花了55元买微博热搜。
判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付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系名誉权纠纷。陈某与案外人小林共同出谋划策,通过小林手机号注册的微博,发布标题为“大田某女耍无赖!!令人震惊”的微博文章,内容明确指向“张女士”,并于文章末尾直接@张女士的微博,结合张女士的出生地,使得阅读者很容易将该微博内容关联到张女士。微博内容未经核实,且存在明显贬损、丑化他人人格的言论,为扩大影响范围,还在评论区@福建今日热点、福建身边事等微博账户,其行为已构成对张女士名誉权的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事后,小林向张女士道歉。陈某则通过不予理会的方式逃避责任,不仅未向张女士道歉,反而以此为乐。
海沧法院经审理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海沧法院综合陈某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影响范围以及张女士精神受困扰程度,就张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酌情支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