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报道,2023年12月中旬起,冷空气来袭,多地开启降温降雪的“速冻”模式。以长春为例,当地多日气温低至零下20摄氏度。这种条件下,户外劳动者不仅要坚守岗位,还会因恶劣天气增加工作量。然而,发放低温津贴等低温劳动保护工作仍存在落实难的情况。“低温津贴?没听说过。”记者在长春市街头随机采访了多名外卖骑手、快递员、环卫工人、建筑工人等户外劳动者,多数受访者表示没听说过低温津贴,也没拿到过津贴。

  劳动者在寒冷气候条件下坚守工作岗位,容易引发冻伤、呼吸系统疾病、关节功能损伤,诱发心血管疾病等种种现实。正因如此,2013年和2015年,我国先后把“冻伤”和“低温”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可事实上,本属于劳动者合法权益、体现人文关怀的低温津贴,却因为种种原因常常沦为“纸面福利”。突破这一尴尬困境,亟须相关各方携手发力。

  低温津贴发放成为“老大难问题”,成因比较复杂。原因之一,在于缺乏强制性法律规定。目前,对于低温津贴发放,相关法律法规仍缺乏强制性约束,也尚未制定统一的补贴标准。只是在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提到,低温津贴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另行支付。从现实层面看,正如有专家指出的,因为我国冬天南北气温差异较大,所以较难形成统一的规定。比如,对于零下5摄氏度是否属于低温的理解,南北方就有巨大差异。更为关键的还是,和高温津贴相比,从相关职能部门到各级用人单位,均对低温可能带来的职业危害,缺乏应有的重视。

  对此,首先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增强制度刚性。以高温津贴为例,2012年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就对高温天气和高温作业作出了明确界定。比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且不得以实物充抵。有关低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和实施细则,也应当进一步明确,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低温津贴发放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至于南北差异等问题,各地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可根据地理分布和行业情况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的发放条件、发放标准等,并纳入当地工资构成。

  当然,要想让低温津贴成为实质意义上的“温暖使者”,不可能一蹴而就。除了制度层面的完善,有关如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常态化常识普及,如何让各级劳动监察等部门针对性发力,如何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多元调解机制作用等问题,相关各方均应一并考虑。还是那个简单的道理,社会不能一边对户外劳动者在低温下的坚守不吝赞美,一边却忽略对他们正当权益的保护。让低温津贴走出纸面、走进阳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温暖使者”,相关各方还需尽早拿出实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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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华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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