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大学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上班期间,小丽兢兢业业,工作干得得心应手。劳动合同到期后,小丽仍然留在公司上班,公司也未提出再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各自的权利、义务一切照旧。

  时隔半年,公司召开大会,称因为业务下滑,需要精减人员,小丽也在其列。得知消息后,小丽据理力争,但公司称减员也是无奈之举。小丽认为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付其两倍的赔偿金。公司却对其不理不睬。小丽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其要求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倍赔偿金是否合法。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思贝。

  沈律师认为,此案中,公司与小丽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非违法解除,小丽无法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二倍赔偿金,但小丽可依法向公司主张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小丽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小丽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不因此免除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小丽可向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第二,劳动合同期满一年内,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终止情形,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不以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论。故小丽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两倍赔偿金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其可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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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华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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