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析产有新解

更好地平衡婚姻存续期间各方因素

  “若男方把婚前购买的房子给女方,或者加上女方的名字,在《解释(二)》出台前,法院会认定这是普通赠与行为,意味着在没有做转移登记之前可以任意撤销,做完转移登记房子基本就要不回来了。《解释(二)》将这类行为作为特殊赠与,一方一旦承诺把房屋给另一方且做了转移登记,可以视情况要回来;若一方承诺把房屋给另一方但没做转移登记,也不能任意撤销”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及典型案例。

  《解释(二)》全文共23条,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

  从理论角度上来看,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叶名怡认为,《解释(二)》中最新的部分是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房产后双方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的相关规定(《解释(二)》第五条)。

  从实务角度上来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家事顾问法律事务部主任许秋莉认为,《解释(二)》是对近些年热点问题的回应,对实务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夫妻间给予房产

  离婚时有争议怎么办

  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子,结婚后直接过户给伴侣,离婚时,这套房该怎么分?

  叶名怡认为,若男方把婚前购买的房子给女方,或者加上女方的名字,在《解释(二)》出台前,法院会认定这是普通赠与行为,意味着在没有做转移登记之前可以任意撤销,做完转移登记房子基本就要不回来了。

  “《解释(二)》将这类行为作为特殊赠与,一方一旦承诺把房屋给另一方且做了转移登记,可以视情况要回来;若一方承诺把房屋给另一方但没做转移登记,也不能任意撤销。”叶名怡告诉记者。

  有一个这样的典型案例:2009年1月,崔某某与陈某某登记结婚。1个月后,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双方婚后未生育儿女,共同生活11年后,两人因家庭矛盾分居。

  2020年,崔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与陈某某离婚,并由陈某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某某同意离婚,但他认为,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并且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只愿意支付100万元的补偿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房产为陈某某的婚前财产,陈某某在结婚后为崔某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在接受央视新闻采访时表示:“只要办了过户登记,我们认为房屋是归接受一方所有。但是也要调整一些特别不平衡的情况,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短,比如说一年或者甚至有的案件中,房屋转移登记之后,不到一周就提起了离婚,这个时候如果给予方也没有什么重大过错,虽然办理了转移登记,还是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一方所有的,以明确对于因短暂婚姻获取大额财物这样一个行为的否定态度。”

  《解释(二)》对婚前房产的分割有更为具体的规定,总体分两种情形: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和已经办理转移登记。

  比如,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好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但离婚时未办理转移登记,这种情形下,按照《解释(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若婚前的房产已按照约定转移登记,按照《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父母全额或部分出资购房

  离婚时如何分配

  结婚时,一方父母为新人出资购房,等到离婚时,房产又如何分配?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2019年年末,在许某某结婚前,他的父母为他全款买了套房。5个月后,许某某与范某某登记结婚。2021年8月,许某某父母将房产转移到儿子和儿媳二人名下。

  3年后,范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平均分割市场价值30万元的涉案房产。许某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房子是他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某无权分割。

  审理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准予离婚。虽然该房屋所有权已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登记至范某某和许某某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屋系许某某父母基于二人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故结合赠与目的、出资来源等事实,判决案涉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酌定许某某补偿范某某7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点评此案例的典型性时提到: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酌定出资方子女补偿对方7万元,既保护了父母的合理预期和财产权益,也肯定和鼓励了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

  《解释(二)》的第八条专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下,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进行了细致规定。

  “《解释(二)》不再仅单纯围绕着房产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来区分房产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也不再仅根据不动产登记行为来一刀切地区分房产是对个人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甚至对于出资,虽然第八条区分了全款和非全款(包括双方父母出资),但财产分割的原则基本是一致的,即综合考虑诸多因素。”许秋莉说。

  《解释(二)》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分为两类情形。

  一类情形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另一类情形是,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发布会上表示,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充分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

  叶名怡表示,通俗理解,根据《解释(二)》,如果是父母全款买房,则默认为是对自己孩子的赠与,如果房子是按揭贷款或者双方都有贡献,则财产分割时按照比例分摊,同时也要考虑家庭贡献等因素。

  不能通过离婚恶意逃债

  保护债权人规则被明确

  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而后通过离婚“金蝉脱壳”,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的一方,使负债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损害债权人权益。这种情况一直被诟病。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也始终是棘手的问题。“共债共签”是司法实践近年来借鉴域外经验明确的新规则。

  2003年年底,最高法发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近20年来,这一条款饱受质疑,离婚后“被负债”的案例不胜枚举,社会上要求废止或修改的声音不绝于耳。

  争议之下,最高法在2018年1月17发布新的司法解释,在夫妻债务问题上作出政策转向:抛弃原先“一刀切”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做法,区分家庭债务和经营性债务,前者被视为共同债务,后者则原则上视为个人债务,且对基于共同签署等共同意思表示所引发的债务也应视为共同债务,体现“共债共签”的理念。

  叶名怡告诉记者,通过离婚逃债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在《解释(二)》出台前,审判实践已遵循保护债权人的导向,此次是将规则明文化。

  《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离婚析产不能完全遵循50%对50%的比例判定,因为这其中还有是否照顾孩子、是否有离婚过错等因素,《解释(二)》的规定是在考量综合因素的基础上,由法院来决定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公平。”叶名怡说。

  离婚“抢娃大战”频发

  子女暂时由谁抚养

  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以及离婚后,有的父母会采用激烈的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抢夺、隐匿孩子。

  一份由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与其团队做的统计显示,在近几年700多份与抚养权、探视权相关的判决、裁定文书中,有11%的案例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而且期间也常伴随着家暴行为。

  在民间自发成立的“紫丝带妈妈的爱”这一互助组织中,近两百位母亲曾经或正在遭遇这一切。有人十年没有见过孩子,有人在生产后不到一个月就不再知道孩子的下落。在长达数月、数年的时间里,她们拿着法院裁定的判决书,却始终见不到自己的孩子。

  针对此类案件救济难的现实困境,有地方正在作出突破性尝试。

  记者查询发现,《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十九条、《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十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十四条均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解释(二)》明确规定了这一问题的救济路径,也就是直接参照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方法暂时确定抚养问题。”许秋莉说。

  最高法民一庭高级法官王丹表示,司法审判中,法官一般会通过家事调查、心理评估、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各种情况,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为适宜,具体考量因素包括子女的个人意愿、年龄、性别、与双方的情感依赖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

  “我们要特别强调,孩子是独立的生命个体,他们有独立的思想、独立的人格,更有对父母的依赖和爱,不是可以随意争夺和处分的物品。孩子与父母双方的血缘亲情无法割断,孩子的成长既需要父爱,也需要母爱,任何单独的一方或者其他人都不可替代。婚姻破裂,孩子已失去完整的家,但我们可以努力做到让他们不再失去完整的爱。”王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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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华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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