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因女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一对着急结婚的恋人使用虚假的女方身份信息办理了结婚证。谁知,这一草率的举动为日后埋下了大麻烦……

  2004年9月,辽宁省大连市的李玉(化名)和鞍山市的王刚(化名)打算办理结婚登记。因李玉当时未到结婚年龄,二人商议后,由李玉持虚假身份信息与王刚到鞍山市千山区民政局申领了结婚证。二人领证后,并未将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2008年,为覆盖之前的婚姻登记信息,李玉持真实的身份信息与王刚前往另一个婚姻登记处申领了新的结婚证。由于二人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均为未婚,加之当时婚姻登记信息尚未实现联网查询,二人顺利申领了新的结婚证。

  2017年,二人婚姻发生变故,办了离婚手续,解除了2008年办理的婚姻登记。离婚后,王刚很快认识了新的女朋友,但在申领结婚证时却被告知,他在2004年9月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且该婚姻处于存续状态,故无法再申领结婚证。

  为解除2004年的虚假登记信息,王刚向民政局告知了实情,并申请离婚或撤销婚姻登记。民政部门审查后表示,该婚姻登记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者申请无效婚姻情形,他们无法主动撤销。王刚向法院提起撤销虚假婚姻登记之诉,法院以本案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今年6月,王刚来到千山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千山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不予受理王刚的起诉并无不当,但虚假婚姻登记确有撤销的必要。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民政部门了解情况、走访当事人,并前往外地公安机关调取李玉户籍档案等材料,确认2004年与王刚领取结婚证的女子“查无此人”,核实了李玉的真实身份信息,查清了案件原委。

  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千山区检察院日前就本案组织召开听证会。会上,听证员一致认为,2004年的婚姻登记系以弄虚作假方式办理的婚姻登记,检察机关应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民政部门及时撤销。

  会后,千山区检察院依法向该区民政局制发了检察建议。次日,民政局回函称,已采纳检察建议,撤销了案涉虚假婚姻登记,并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婚姻登记工作,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王刚也对当初的行为懊悔不已,向检察机关撤回了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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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华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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