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证据标准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

  近日,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和8类辅证证据。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

  这无疑为家暴受害者寻求公安机关帮助提供了有力指引。相较于以往司法实践中对家暴证据的要求,《意见》中列举的辅助证据的类型更为多样,范围也更为广泛。

  反家暴律师李莹曾告诉笔者,涉家暴案件中受害人举证情况非常不乐观。对受害人来讲,收集证据不仅需要是真实的、合法取得的,还必须与家庭暴力有关联。在很多案件中,受害人还要证明自己受到的伤害符合反复、长期的特点。“很多受害人只是到了忍受不了的时候,才会去搜集证据,过往的记录很多没有了。”李莹介绍,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受害人和加害人的法律意识都在提高,“很多当事人说,对方要打人的时候就直接把手机收掉,不让她录音录像”。

  家暴受害者面对的另一个问题是证据有效性不足。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研究团队一项针对公开的1073份涉家暴案件判决的分析显示,只有29.8%的原告提交了家庭暴力相关证据,其中又有超过半数提交了一份孤证。从证据类型看,占比最大的为家庭暴力相关照片,内容包括伤情照片、家暴现场等,占比33.44%;其次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据,如出警记录、调解书等,占比32.81%;第三项为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据,如门诊报告单、诊断结果等,占比28.44%。

  上述研究指出,在这些案件中。照片、出警记录和医院证明往往有效性不足,如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往往因为记叙不清或仅记录“家庭纠纷”,无法对家庭暴力予以认定。

  《意见》的出台无疑有望改善这一问题。《意见》要求,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等。《意见》还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内容作出规范,并将有关法律条款摘录附注,公安机关处理家暴案件时可以参考。

  家暴案件有其特殊性,现实中,一些民警诉苦,不少当事人当时很气愤,最后在七大姑八大姨的劝说下,抑或是自己气消了以后,反而投诉公安机关严办了自己的亲属。

  他们面临的客观困境,不仅有文化的约束,还有诸多现实的考量:很多人认为家暴是“家丑”,会产生耻感;有的担心离婚后子女因为单亲家庭而受到歧视;很多受害者收入不高,甚至没有收入,无法单独抚养子女;有的地方社会支持系统不足,让受害人有一种无助感和孤独感。我国台湾地区一项研究显示,当一个家暴受害者向外求助时,平均会“摇摆”7次,才能彻底摆脱暴力环境。

  这确实也让部分一线民警在处理家暴案件时无所适从,相较于告诫书,他们更多选择批评教育。

  “很多家庭暴力是很琐碎的事情引发的,民警到现场后,对方已经心平气和了,非要机械化地开一份告诫书,反而会起到不好的效果。”云南某地的一名派出所所长2021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们上一年共接到180多起家暴警情,仅开了6份告诫书。

  一些家暴受害者则认为,“批评教育”的处理方式有“和稀泥”之嫌,让人感受不到公权力的救济与支持。

  特别是家庭暴力告诫书,作为“书面制止”的告诫书比起“口头批评”,威力更为强大,不仅对加害人进行威慑,有一定警示效果,对受害人也能提供心理支持,其“法律文书效应”可大大降低家暴复发率。湖北省监利市公安局在家暴案件的相关实证分析中发现,口头处置的家暴复发率比书面处置高6倍多。

  具有类似作用的还有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作出近2.6万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签发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签发率也逐年提升。

  在11月25日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5件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施暴者王某辉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案情显示,王某辉不仅因殴打妻子、妻子同事被多次行政拘留。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王某辉仍然对妻子威胁、恐吓,向她发送刀具照片、农药物流信息截图等人身威胁信息。在法院办案人员多次训诫的情况下,他依然发送威胁信息,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辉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辉对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综合王某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对王某辉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率逐年提升,为预防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但实践中仍有一些施暴者不能正确认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裁判性质,无视甚至公然违反,严重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效果,损害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人身安全保护令绝非一纸空文,是严肃的法院裁决,一经作出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

  如今,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也在逐步完善,给家暴者以威慑,给受害者以支持。正如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表示:“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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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华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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