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前段时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劳动纠纷案例:某公司人力行政总监王某因休陪产假,被公司认定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前段时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劳动纠纷案例:某公司人力行政总监王某因休陪产假,被公司认定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据中工网)

  陪产假是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享有的看护、照料妻子与子女的权利。目前,福建、湖北、黑龙江、广西、海南、重庆等多个省份相继出台鼓励生育措施,其中增设或延长男性陪产假就是其中一项。由于缺乏具体的落实和保障政策,出现有的企业“不愿休”、员工“不敢休”,陪产假被搁置的情况。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政策扶持、企业落实、职工维权、政府监管、法律保障和社会支持等多方面制定配套措施,综合施治。

  应该说,各地陪产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要做到“应休尽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项调查发现,超四成受访职工未休过陪产假。北京市总工会此前开展的调查显示,41.78%的受访职工没有休过陪产假,39%的受访职工不知道单位是否提供陪产假。知道单位有陪产假,但心存顾虑选择不休的达到64.53%。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国家鼓励生育二孩三孩的当下,应当关心体恤爱护员工,支持符合条件的员工正常休假,特殊情况时应协商沟通,共同确定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做到依法经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而将陪产假制度落到实处,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对于劳动者来说,除了努力工作外,还要对单位陪产假等系列制度有所了解,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有一个大致的知晓,将它们作为维护自己合法劳动权益的“护身符”。既要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也要提高维权意识,遇到不法侵害时,更要具有通过工会组织、人力部门、司法机关等进行维权的勇气和行动。

  政府管理部门应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增加休假强制性,加大对用人单位违规用工的处罚力度,确保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得到“刚性”执行;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经济负担,采取减税、减费、将职工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改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等措施帮助企业分担成本,提高企业落实休假制度的积极性。

  人社部门、工会、劳动仲裁机构、法院、社会各界等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法律的劳动就业氛围。有关部门要依托事实和法律支持劳动者的维权诉求,为劳动者守牢维权防线,以公正司法筑牢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堤坝;依法依规约束用工单位恪守法律底线,规范用工行为,全面承担用工责任。

  只有多方联动,综合施治,织密法律之网,高悬法治之剑,才能有效地解决陪产假“不愿休”“不敢休”问题,从而实现“应休尽休”,把陪产假制度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好的制度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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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华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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