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被家暴16次需终身挂粪袋”当事人小谢与丈夫贺某阳的离婚诉讼案,在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准予小谢与贺某阳离婚,女儿由小谢抚养。走出法院后,小谢说,“我终于自由了,明天陪孩子过六一儿童节!”
小谢的不幸遭遇,印证了那句看似有些偏激的话: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两年的时间里,小谢经历了可怕的16次家暴,包括在孕期,其中有5次较为严重,贺某阳甚至用刀划伤了她的头部。最后一次家暴,她在重症监护室住了9天才脱离生命危险。由于肠破裂,小谢需要终身佩戴粪袋。
“离不掉逃不了过不好”,小谢如此总结自己的婚姻状态。她先后报警6次,警方两次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她向6个部门寻求过帮助,也去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经历了这些,小谢如今终于拿到准许离婚的一纸判决。可想而知,那句“我终于自由了”对她到底意味着什么。本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尚未作出判决。贺某阳涉嫌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也尚未审理。准许离婚,因此只是小谢维权路上成功的一小步。
小谢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对家庭暴力的勇敢反抗,除了给她自己带去些许安慰,也将给其他家暴受害者带去鼓舞。但该案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思考:为什么备受家庭暴力折磨的小谢,会“离不掉逃不了”?谁来保护家暴中那些可怜的受害者?法律对于家暴施暴者的惩处,特别是对于家暴受害者的保护,是否还存在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空间?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家庭暴力情形是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无过错的受害者还可以向家庭暴力实施者主张损害赔偿。2016年正式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包括工作单位、居委会、妇联等很多单位投诉,这些单位都应当给予帮助、处理。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无论因为家暴报警了多少次,协议离婚同样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诉讼离婚很可能第一次不判离,人身保护令在某些基层法院更是可能一年也签发不了几个。
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家暴往往不是孤立性的事件,而是更多体现为具有某种周期性。对深陷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在离婚等方面应该给予其更多的自由选择权,让她们可以更低的成本逃离错误的婚姻。比如,具有家暴特别是恶性家暴的情节,能否取消离婚冷静期?再比如,对于因为遭受家暴而起诉离婚,能否改变第一次不判离的惯常做法?人身保护令申请,能否简化相关程序,或者公安部门与法院建立联动机制,允许代为申请?
家庭暴力面前,任何人都不应该袖手旁观。如果不幸身陷家暴之中,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相关单位知晓存在家暴情况,也有义务按规定报警;公安部门接警后,更应高度重视积极作为,避免伤害进一步加深,不让受害者产生报警无用的无奈感。相比事后惩戒,事前防范能够更加有效避免家庭暴力悲剧的发生。因此,我们不仅要加大追究施暴者法律责任的力度,更要重新审视并改进法律制度,真正实现对受害者的全方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