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知该告谁到获赔75万元

Avatar photo

作者:记者田国垒 通讯员陈国欣 王继 来源:工人日报

2024年7月25日 22:07 #万元, #该告, #不知
一农民工在层层转包、挂靠的项目工地摔伤致残却找不到责任主体,法院诉前调解助其维权

从不知该告谁到获赔75万元

  阅读提示

  有法律专家表示,提供劳务者受害不同于劳动关系中的受害,受害者没有劳动合同保护,既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无法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

  实践中,在建筑工地作业的外来务工者大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受伤,不仅容易陷入维权困境,且难以得到相应的救济和补偿。如何让他们的维权之路更顺畅?他们又该注意留存哪些证据,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

  在城市建设进程中,不少农民工涌入建设工地打工,但因建筑行业的特点,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作业中受伤的情况不时发生,由于这个行业的农民工大多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一旦受伤,不仅容易陷入维权困境,且难以得到相应的救济和补偿。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农民工在工地上劳动时受伤后,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权?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该提供什么证明?劳务提供者在没有劳动合同保护的情况下怎样才能分散用工风险?

  高空施工摔伤后找不到赔偿主体

  老家在菏泽市的徐某生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2021年12月,在济南市长清区某工地发生的一起事故,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

  在缺乏有效安全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徐某生从高空坠落摔伤,致骨折脱位、腰髓损伤并截瘫,后经医院司法鉴定为三级伤残。事故让他不仅无法再打工,生活不能自理,还需要子女、配偶护理,给家庭经济生活造成极大的困难。

  事后,徐某生找施工方多次协商无果,甚至连赔偿主体也一直没弄明白。他将山东某集团公司、刘某林起诉至法院后,2023年8月,法院在诉中调解时,山东某集团公司答辩称其与涉案工地无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徐某生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仅是两张照片,并称其务工前安全培训场所的墙上挂着“某集团”的字样。该公司辩称其为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有几十家,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徐某生应举证证明涉案工地建设方的具体名称。

  法院调查时,徐某生称,关于建设工地所属公司的具体名称,他及家人曾去涉案工地问过多次,没有人告诉他们建设方的具体名称,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这让徐某生的维权过程一度陷入了困境。

  依法适用举证责任分配

  “我只认识给我介绍工作的包工头,还有员工培训时的公司。”徐某生是从外地来到济南务工的,缺少相关法律知识,在工作中也没有注意为日后产生劳动争议而收集相关证据。

  考虑到徐某生及其家人来自外地,人生地不熟且文化水平不高等情况,该案主审法官闫秋芹告知该集团公司代理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闫秋芹特别提到,法院也可到甲方核实相关情况,若经调查建设方确为该集团公司,其答辩意见即为虚假陈述,该集团公司将面临最高100万元的罚款。该公司代理人表示不能确定,需要回去向工程部门核实,并提交书面核实材料。

  第二天,该集团公司提交材料称,涉案项目由其下属的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并提交了其下属建筑工程公司的相关材料和联系方式。闫秋芹法官与这家建筑工程公司联系后,该公司称将劳务发包给了某劳务管理有限公司,并提交了劳务公司的材料和联系方式。随后,徐某生将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劳务公司追加为被告,法院组织了二次鉴定质证。

  质证过程中劳务公司提交材料,称涉案劳务系许某峰挂靠该公司并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提交了许某峰的身份资料,徐某生当庭将许某峰追加为被告。至此,该案原告方赔偿主体确定。2023年9月,各方主动共计向徐某生支付赔偿款75万元,徐某生撤回了鉴定申请并撤回起诉。

  提供劳务者需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得以成功化解,不但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有效节约了诉讼资源,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达到同步实现纠纷化解和案款执行的双重法治效果。

  “提供劳务者受害不同于劳动关系中的受害,受害者没有劳动合同保护,既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无法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闫秋芹提醒道。

  外地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一般经济条件较差,如果无法确定赔偿主体,必然给其生活带来较大的困难,因此搜集、留存证据对于维护农民工自身权益而言至关重要。

  “比如工资发放记录,转账账户的户名可直观反映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名称。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记录、录音录像、考勤表、登记表、工友的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同样可以帮助锁定事实劳动关系或用工主体责任关系。”闫秋芹补充说,“发生事故伤害后,第一时间要现场拍照,及时向班组长、项目部报告,寻找第一目击证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案对于类似纠纷情形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此类社会弱势群体案件,如果严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会带来权益的失衡。”曾获“山东省职工信得过律师”称号、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继柱表示,依法巧妙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能动司法的本来之意,也是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必然要求。

  刘继柱认为,提供劳务者应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防患于未然;接受劳务者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用工,并于事前对提供劳务者的工作能力水平进行评估,同时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保障措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

国际绿色品牌联盟
Avatar photo

作者 绿色华夏网

  “绿色华夏网”是以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文明进程为导向,以传播国内外绿色经济,绿色环保,绿色能源,绿色旅游,绿色文化,绿色健康,绿色发展领域最新动态信息为己任的综合门户网站。为了绿色华夏网更好的发展壮大,欢迎各界有缘人士,友情参与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