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批量诉讼正在基层大量出现,加剧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其中,不少批量诉讼属于过度诉讼,打击的都是末端,对从源头上打击制假行为作用不大,还产生了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其扩散、泛滥趋势值得警惕。
个体工商户成知识产权侵权“重灾区”
2023年5月26日,300多人出现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他们都是同一起案件的被告——一家外省企业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了219家小超市、小卖部等个体工商户,称他们售卖的湿纸巾、卫生巾等假冒了自己的品牌。
企业提起的批量诉讼还出现在昆明市盘龙区法院。该院民一庭法官夏丽维介绍,这批被告有80余家个体工商户。他们中的不少人难以理解,自己仅仅因为卖了几包利润微薄的纸巾,就要面临上万元赔偿,纷纷辩解自己是从批发商那里正常购买,并不知道是假货。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权下放给部分基层法院。昆明的这一举措自2022年5月开始,自此,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开始批量出现在相关基层法院,多的时候一起案件竟有数百个被告。
昆明市官渡区有茶城、汽配城、花市、家具城等,花卉商户进行网络销售的图片侵权、汽配城商户销售的零件侵权等批量诉讼,使官渡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增长:2022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官渡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488件,2023年受理1260件;今年前7个月受理857件,其中批量诉讼占比约六成。
来自楚雄州禄丰市法院的分析称,个体工商户正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2022年5月17日至今年2月,禄丰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90件,其中涉及个体工商户侵权的有282件,占72.3%。
来自云南省高院的分析表明,全省法院受理的商标、专利侵权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批量诉讼。如北京一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近年来在云南提起了上百件侵害商标权一审民事诉讼,被诉侵权人多为处于销售终端的本地小超市、小卖铺,经营规模小;被控侵权产品多为生活日用品,如纸巾、卫生巾、芦荟胶、花洒等,产品售价不高。
利益链条与“被制造的过度诉讼”
专业人士认为,知识产权案件批量诉讼迅猛增长原因复杂,一些批量诉讼权利基础、维权手段和目的都正当,本身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也有一些批量诉讼以营利为目的。后一种诉讼正在不断增加,已判案件中有小商户进货10瓶假冒花露水后,被法院判赔4000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与社会跨学科研究中心课题组开展研究后认为,合法但不必要的批量诉讼或商业维权行为属于过度诉讼,且在知识产权领域表现尤为明显。这些案件涉及的产品往往技术不复杂,相关争议往往有自行和解、行政调解等其他解决渠道,有的取得权利本身就存在瑕疵,部分案件与“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政策目标并不相符。这些案件虽基于合法权利主张,但在实际操作中呈现泛滥态势,过度消耗司法资源。
更重要的是,课题组分析相关案件发现,一些法律咨询公司主导了纠纷处理的进程,使纠纷大量转化为诉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与社会跨学科研究中心主任侯猛说,法律咨询公司为商标专用权人垫付诉讼资金并获得授权,与公证处一同取证,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从而形成了诉讼产业链。其通常操作模式是:法律咨询公司采用类似“全风险代理”的第三方资助诉讼模式,企业无需先行支付任何费用。如果获得赔偿,则扣除成本后按比例与企业分成。法律咨询公司和公证处人员一起以普通顾客身份购买侵权产品,对销售过程、购买和付款凭证等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公证书。取证时采取批量策略,进行“地毯式”搜寻。法律咨询公司需要办理的公证单价1000元到2000元不等,这也是公证机构愿意配合的原因。最后,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课题组还统计发现,一些权利人提起的批量诉讼案件可能覆盖了全国近70%的地级行政区。
过度诉讼作用有限,不应继续扩散
“就法院考核而言,知识产权批量诉讼是有利的。”一位基层法官坦言,案件数量多、难度不大,考核数据会很好看,但自己时常感到困惑:批量诉讼打击的都是末端,不能根除病灶,只会反复发病。“这种行为更像割韭菜,这一茬割的是湿纸巾,下一茬是酒,后面可能是茶、口香糖……”课题组的分析则认为,在小商户看来,法院的裁判规则对他们要求过高,会让他们承担远高于自己经营收益的责任,因此会对司法产生抱怨和不信任感。
“从诉讼中的表现看,原告并不能公示自己的经销商,也不能向小商户提供正规进货渠道和正确的假货识别方法。”一位基层法官认为,这类案件其实对打击制假售假效果并不明显。
侯猛说,从裁判文书来看,企业一般通过生产日期和批次的喷码形态、密封技术、生产工艺等细节来判别涉案商品是否为正品,一些企业还主张鉴别真假的方法属于“商业秘密”。小商户们进货可能来自某些批发商,也可能来自网络采购,有限的鉴别知识和多样的进货来源导致小商户购进假冒商品的可能性较高。
课题组认为,过度诉讼并不能充分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最终目的。打击终端销售者并没有斩断制假源头,法院不但被挤占有限的司法资源,还有沦为诉讼制造者牟利“工具”的可能,影响法院公信力。
为此,专业人士认为要畅通行政源头治理和诉前调解等渠道。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加强打击制假链条和源头。法院可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合作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力量。检察机关要发挥监督作用,进行类案监督,对一些判赔金额过高的典型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引导法院调适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