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坠物是城市治理的一大顽疾,从烟头、袜子、食物残渣等小件到烟灰缸、拖把、花盆、装修垃圾等重物,高空抛物成为名副其实的“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威胁着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近年来,民法典、刑法修正案相继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出规定,为司法机关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行动指南。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全国多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因高空抛物坠物而产生纠纷的民事、刑事案件,通过具体案例剖析涉及高空抛物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民事案件的赔偿原则,增强群众的公共安全意识,减少悲剧发生。
乱丢建材致人骨折
认罪赔偿判处缓刑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4楼的人往下扔东西,我妈妈被砸成肋骨骨折了!”2023年某日,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某社区一名女子拨打电话报案,称自己的母亲正在捡拾废品,突然被从天而降的垃圾砸成骨折。
经公安机关查明,姜某在案涉小区4楼从事室内装修工作,2023年8月的某日,姜某为图省事,在确认楼底无人后,多次将建筑垃圾从窗外往下抛出。
案发当天,以为一切如常的姜某没有经过确认,便将屋内的小件包装纸壳子、灰尘泥土、碎砖等装修垃圾用蛇皮袋子打包后从窗户丢向楼下,却不料砸中楼下的李某,致其胸背部软组织挫伤并伴有肋骨骨折。同年9月,经司法机构鉴定,李某构成轻微伤。几天后,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获得其谅解。
5月17日,本案在东湖高新区当代社区巡回审判点当庭宣判:姜某因多次高空抛物,致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因姜某具有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和主动赔偿的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姜某当庭表示服判。
“之前我们也听说过高空抛物入刑,但是什么情况下,才会构成高空抛物罪呢?”旁听庭审的居民们纷纷提出自己的疑问。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释放了惩治高空抛物犯罪行为的信号。高空抛物罪系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做出高空抛物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宣判后,法官王友对刑法中的高空抛物罪进行全面释法:“以本案为例,本案中的被告人在装修的时候为了方便,多次将装修垃圾从4楼抛出,最终砸中行人导致案发。”
抛掷酒瓶危害安全
获刑七月罚金两千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2022年3月31日21时左右,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研究所篮球场北侧宿舍楼的陈某,因不满他人在楼下打篮球影响其休息,从宿舍楼二楼向篮球场抛掷玻璃空酒瓶一个。
经司法机关调查认定,陈某当时是将其喝完的一个玻璃空酒瓶砸向了楼下的篮球场,由于宿舍楼层较高,玻璃酒瓶在篮球场直接砸碎。案发时,篮球场有三个人在打球,还有一个人在跑步。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同时,由于陈某之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之内再次犯罪,系累犯。综上,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
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樊强表示,根据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被告人高空抛物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依照上述条文规定,可能就不再适用高空抛物罪这个罪名,刑罚也会更重。”樊强介绍说:“如果行为人主观上通过高空抛物的方式故意伤害或者杀害他人,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那么可能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说过失致人重伤罪这两个罪名。”
水泥石头砸伤小孩
物业住户共同担责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丁晨曦
2022年7月12日,家住重庆市南川区的霍某某与玩伴在某小区生活超市门口玩耍时,被附近楼栋掉落的水泥石头砸中右肩导致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肩骨折,经鉴定属十级伤残。后经公安机关走访调查,无法查清具体侵权人。
随后,公安机关委托物证鉴定中心对监控视频进行声像鉴定,认定坠落物的起始区域为31栋1号和9号户型19层(含19层)以上。霍某某遂将31栋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张某某等20名住户以及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侵权案件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霍某某被案涉小区31栋高空坠落的水泥石头砸伤的事实清楚,物业公司虽然在事发前曾通过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在小区内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但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等义务,造成建筑物石头坠落并致使原告受伤,其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30%(30483元)的责任。同时,因未能查明实际侵权人,根据鉴定结果结合该部分业主居住使用情况,确认张某某等20名被告承担70%(共71130元)的补偿责任。
天降垃圾工人受伤
无法自证俱应赔偿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陈立丽
2022年8月14日7时40分,在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某小区内从事装修作业的李某走出一楼楼道时,一个从高处抛下的生活垃圾袋砸中2楼滴水檐,致使滴水檐的玻璃瓦破裂,落下的瓦片砸伤李某右眼及右手腕,李某为此支付医疗费用3万余元,且至今右手腕活动不便,右眼视力减退。
事故发生后,李某报警,公安机关查明,高空抛下的垃圾袋从16号楼4单元南户扔下,1至2楼南户正在装修,3至4楼没装修无人入住,5至8楼分别住了4户,物业及民警均无法认定该垃圾袋系哪户抛出。随后,李某与将楼上4户业主及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有3户业主辩称,没有往楼下抛扔生活垃圾袋。7楼的住户吕某提交证据证明其未搬家入住。
内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经确定,李某的应获赔数额合计为53990.21元。根据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可能性,在该建筑物该单元的使用人中具有同等的概率,对原告损失的补偿责任应由该单元5、6、8楼住户在合理范围内平均分担。被告吕某提交了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家庭成员事发当时未搬家入住,不承担补偿责任。考虑到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案涉三被告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法院酌定3被告各给予原告补偿9800元。
同时,被告某物业公司在本案中未采取必要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依法承担30%的侵权赔偿责任。结合本案高空抛物案件的特殊情况,酌定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0798.04元。
坠落玻璃砸坏车辆
违停在先各担其责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徐以诺
2023年8月的一天,浙江省瑞安市许某接孩子放学时在学校附近绕了一圈都没能找到停车位,便抱着侥幸心理将车辆停放在学校附近的人行道上。接回孩子后,他发现自己车辆挡风玻璃及车身多处被学校附近小区掉落的玻璃砸坏,见此他赶忙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通过现场勘查后确认,车损是由小区业主郑某家的窗户玻璃掉落而导致的。事后,双方对赔偿金额争执不下,许某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汽车维修费3650元。
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砸中许某车辆的玻璃是从郑某房屋上坠落,郑某对许某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许某将车辆违章停放在人行道上,也存在一定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业主郑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车主许某因自身原因承担40%的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公众必须正确认识高空抛物或坠物事件的危害,杜绝高空抛物行为这一不文明行为,做好对建筑物的日常管理。就本案而言,许某的违规停车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有过错,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杜绝各种不文明行为。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