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

  共同饮酒后一人头部受伤造成十级伤残,同饮者是否应该担责?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同饮者不用担责。

  【案情回顾】

  陈某与李某、杨某是同事,与尹某是朋友。2021年12月10日,四人相约在重庆市南岸区后堡某串串香火锅店吃饭聚餐并饮酒。饭后,四人又相约去某KTV唱歌喝酒,陈某在喝了几杯洋酒后一直坐在沙发上睡觉休息。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等人欲结束聚会,想叫醒陈某时,却发现其头部流血受伤。李某遂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陈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由于陈某生活困难,李某等三人在其受伤后共同垫付了6.44万元医疗费用。

  陈某出院后,多次要求李某等三人赔偿其因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均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起诉讼,要求三人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0.5万余元。

  【庭审过程】

  陈某在法庭上称,经司法鉴定,其脑软化灶属十级伤残、开颅术后属十级伤残。除了治疗费还需要大量后续医疗费用,不得已才向朋友们提出了这笔赔偿要求。

  同饮者杨某在法庭上说,事发后第二天,因陈某伤势较为严重,他便向派出所报案求助。但因KTV房间内未设置监控录像,且当时环境喧闹杂乱,警方通过走访现场和询问相关人员,均未能查明陈某受伤原因及可能加害方。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同饮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从两个方面予以考量:一是在饮酒过程中同饮者是否存在劝酒等过错行为;二是在饮酒过后是否尽到了必要且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该案中,原被告本系同事又是好友,经常相约聚餐喝酒。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知,此次聚餐由大家协商而定,并无组织者,且陈某未举证证明其受伤的原因,亦未举证证明三被告对其实施劝酒、斗酒、灌酒等行为,聚餐过程中也未发生打架、斗殴等情况,不能证明李某等人存在过错行为。

  其次,虽然同饮者相互之间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在KTV唱歌喝酒过程中,李某等三人难以通过陈某酒后坐在沙发上呈入睡状态而作出其存在头部受伤需要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的判断。根据证人证言,在陈某休息期间,杨某等人还先后询问其是否需要喝水、叮嘱其他人注意不要让陈某的头部撞到茶几。故在无人得知陈某头部如何受伤的前提下,难以苛责三人对其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当发现陈某头部受伤后,李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李某等三人已基于当时客观情况、主观认知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及救助义务。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等三被告表示已垫付的6.44万元系自愿补偿原告的部分损失,法院予以确认。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以案说法】

  “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和酒量应有着清楚的认知,其本人才应是风险的最佳控制者,应当知道醉酒后会将自己置于危险状态,在聚餐时应避免过度饮酒。”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工会主席李建律师说,共同饮酒是一种常见的社交活动,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诸如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注意义务,以避免或降低可能损害后果的发生。陈某的遭遇,虽值得同情,但公民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不能泛化,不能与社会的正常交往活动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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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华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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