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有了新进展——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这意味着,此案中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有了明确答案。
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牵动人心。这不仅是因为案件的恶劣程度,更在于此案嫌疑人作案时均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边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犯错者改过自新机会的良苦用心,一边是作恶者理应严惩的朴素正义,二者如何兼顾考验智慧,也让该案格外具有指标意义。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提供了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路径。如今,最高检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既是对新规的切实践行,也回应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每一个公平的裁决,都是一场直观的普法宣传;每一次捍卫正义的努力,都在为法治信仰增砖添瓦。该案的进展,有望提高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敬畏感和自我约束能力,进一步推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惩治,也再次启示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更加关注民情民意、常情常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治的初心,就是守护一个社会最核心的价值关切。法律不会容忍任何违法行为,也绝不会成为犯罪者的挡箭牌。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作恶者终将无所遁形。